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交易与保护
时间:2014/3/12 11:22:45         【字体: 】       [ 打印本页 ]

  编者按 电视节目模式是指一系列电视节目的制作框架,成功的电视节目模式能够反映社会文化的发展趋势和时代变迁。随着电视产业的发展,电视节目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深刻变化,如行业内部联合、节目制作公司并购扩张等。节目模式的国际交易空前活跃,版权保护也日趋规范。本文通过对全球电视节目模式交易市场的发展以及版权保护现状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我国电视节目产业的发展提供思路。

  电视节目模式是指一系列电视节目的制作框架,成功的电视节目模式要紧跟时代潮流,反映社会文化的发展趋势和时代变迁。在国外,电视模式由来已久。在国内,电视行业与国际电视模式的首次接触始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的英国具有30多年历史的博彩电视节目《go bing》。央视在对其进行改编后打造成风靡一时的《幸运52》,在收视率和影响力方面获得双丰收。后来,湖南卫视推出了以《美国偶像》为原型制作的《超级女声》,带动了国内电视平民选秀的风潮。

  如今,我国已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节目模式输入国之一。2012年,美国NBC环球公司向浙江卫视出售了其原版电视节目《越跳越美丽》的海外版权;索尼影视公司将出品的选秀节目《清唱团》的节目模式卖给了深圳卫视,双方并开展联合制作;荷兰爱德默电视公司向上海文广售卖了障碍类游戏《梦幻小人国》的模式,向浙江卫视售卖了电视节目《101种淘汰方式》两季的版权。

  节目模式交易市场的活跃,促进了节目制作业的创新,丰富了电视节目题材。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节目模式被大量引进来的同时,我国自制电视节目模式输出却不容乐观。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全年自制电视节目达到343.63万小时,但鲜有节目模式输出的成功案例,我国电视产业在原创节目模式方面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全球节目模式交易活跃

  近年来,全球电视节目模式市场发生了剧烈变化,行业内部快速整合对业务产生了较大影响,节目制作公司的并购扩张和节目模式的国际交易空前活跃。当前全球节目模式交易类型集中于娱乐类节目和纪实类节目,两者共占60%的份额。此外,虚拟类节目占40%的份额。

  英国是节目模式出口第一大国。2010年,英国节目模式出口额占全球节目模式出口额的29%,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节目模式交易市场也比较活跃。英国的节目模式主要出口到美国,德国的节目模式也先后进军美国和北欧。

  2010年初,英国巴尼杰伊(Banijay)娱乐公司收购英国扎格(Zig Zag)制作公司。几个月后,巴尼杰伊又收购了美国莫里(Bunim-Murray )制作公司。与此同时,总部设在伦敦的跨国公司佐迪亚克(Zodiak)娱乐公司在2010年夏天宣布,收购英国RDF媒体公司,成为拥有20多个地区分公司的节目制作的“世界工厂”,年销售额超过5亿欧元。

  德国排名第一的商业广播商ProSiebenSat.1集团成立了新的控股公司红箭娱乐集团,以扩大其国际制作、节目发行和开发业务。红箭旗下已经拥有一系列的本土节目制作公司,后又投资美国,进军北欧,在美国和瑞典分别合资成立了节目制作公司。

  荷兰跨国媒体公司翰·德·莫尔在2010年初做出积极举动,扩大其业务覆盖范围。2010年2月,该公司与美国华纳地平线电视达成协议,联手为美国各大有线网和电视网制作各类真人秀和游戏类节目,将约翰·德·莫尔所拥有的节目模式在美国进行本土化生产。2010年3月,该公司又在西班牙与布隆伯格电视集团合作,在葡萄牙与电视制作公司CBV合作,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和赏善集团合作,在丹麦、挪威、芬兰和瑞典与诺德电影电视公司合作,在意大利与索尼影视托罗制作(Toro Produzioni)公司合作,成立合资企业,联手在世界各地生产和分发节目模式。随后,又与德国施华蔻(Schwartzkopff)电视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并向俄罗斯进军,获得了俄罗斯米尔求实(Mir Reality)公司的少量股权。目前翰·德·莫尔联合华纳兄弟国际电视制作公司进军英国市场,与索尼达成协议,进军中东和北非市场。

  事实上,无论是通过收购小公司、向独立制片人提供经费支持还是在世界各地建立新的伙伴关系,世界节目模式市场存在“强者愈强”的趋势。欧洲最大的广播公司和内容生产商RTL集团旗下子公司弗里曼特尔媒体公司与日本富士电视台达成合作协议,为全球市场合作生产和发展新的电视节目模式。不久,弗里曼特尔全资收购了荷兰独立制作公司“Four One”。

  节目模式的国际交易不断。曾创意和制作《老大哥》等著名系列节目模式的荷兰制作公司安德默集团获得俄罗斯制作公司威特(WeiT )媒体的控股权。随后,安德默集团与法国电视界达成提供内容的协议,与马来西亚制作公司环宇娱乐建立合资企业。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北欧新总部,为该集团生产全球节目模式北欧版建立了大本营。该集团还积极打入美国市场,拿到了美国真实娱乐制作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真实娱乐曾成功制作旅游和生活频道热播无脚本真人秀《蛋糕达人》《地产大亨》等。

  竞争推动节目模式创新

  全球节目模式交易市场空前活跃,无论是签订节目创意交易合约,还是兼并和收购,创新都将是内容制作发行公司成功的关键。各独立制作公司更是需要保持高度创新才能生存,传媒巨头和独立公司都在努力应对未来电视节目模式将要面临的挑战。

  许多新兴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节目模式的出口,下一波全球性电视节目模式潮流将有可能从亚洲、拉丁美洲或其他地区产生。电视节目模式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带动了拉丁美洲的电视市场,节目分销商纷纷加入娱乐类和有脚本类节目模式的本土化生产,大大增强了当地节目的多样化,从而拉动了全球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众多美国影视制作公司开始进入节目模式市场,或投资外国节目的本地制作,或从事节目模式的销售。华纳兄弟公司获得了英国影视公司赛德(Shed)媒体的大部分股权,其中包括赛德制作公司、跳弹电影公司、二十二十公司、墙到墙公司、赛德苏格兰公司和赛德美国公司。索尼影视也开始专注于扩大公司势力,在巴西成立一家合资公司森林公司(Floresta)。这家位于圣保罗的公司负责索尼影视在巴西有脚本和无脚本节目模式的生产制作。此外,索尼影视还增加了对荷兰独立制作公司图瓦卢(Tuvalu)的投资力度,支持其模式创意,获得其模式版权。美国探索传媒公司在2010年戛纳春季电视节上展出了其高清电视节目模式,其制作的大部分事实秀节目都将能转化为这一格式,这一举动让节目模式市场的参与者们进一步感受到竞争的压力。

  节目模式市场的大佬们也面临来自独立制作公司的竞争。火花网正是由来自世界不同国家的公司成立的一个电视节目销售和发展网络。2011年,火花网吸收了来自芬兰的新成员Susamuru公司,并将扩张目标瞄准拉丁美洲和美国的西班牙裔市场。后又跟一个莫斯发行公司签署新的合作协议。

  土耳其环球代理制作公司与印度迷笛科技(Miditech)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后者曾成功制作了印度版《美国偶像》《交易不交易》和《改头换面》等节目。根据协议,迷笛科技将使用“环球代理”公司拥有的节目模式为印度电视台制作本地版节目。反过来,环球代理公司将把迷笛科技的节目模式推向国际市场。美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史密斯公司(A.Smith & Co.)与日本太阳铁工(Taiyo Kikaku)制作公司签订合约,面向美国和日本市场,共同为电视、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体开发、生产和销售内容。这两个公司曾联手制作了美国广播公司热播真人秀《日本游戏秀生存记》。根据新的合作项目,史密斯公司将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入太阳铁工的电视节目模式,而太阳铁工也将进一步改进史密斯公司的节目模式,使其更加符合日本和亚洲其他地区观众的口味。

  版权保护机制逐渐形成

  在欧美地区,尤其是在欧洲,节目模式的生产与销售已经成为电视市场竞争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盈利领域。然而,在相当长时间内,节目模式并未作为知识产权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把节目模式认定为只是节目“点子”,与其他的创造性工作不同,认为如果对这些“点子”进行保护就可能引发垄断。但在实践中,电视节目模式的交易需求越来越大,而交易的前提是承认版权的存在,并且以在一定范围内的版权许可方式进行交易。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贸易协会FRAPA应运而生。

  国际贸易协会FRAPA是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一个重要组织,成立于2000年4月。当时,国际电视产业界的精英齐聚法国戛纳,讨论如何应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盗版问题,研讨会的主要成果就是成立了FRAPA。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促进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公司和节目销售公司对节目模式的认可,对节目模式作为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予以保护。FRAPA是独立的非盈利组织,由来自世界各国的100多名会员组成,这些会员主要是节目模式的创立者、制作者、经销商和播出商。如果会员不履行其加入协会时承诺的义务,有可能会被成员会议开除,会员会议还选举协会的管理委员会和运行委员会。FRAPA在建立之初就设立了节目模式注册机制。节目模式的创作者提交能够说明模式细节的方案、脚本、故事大纲或者视频文件,通过这个系统进行注册获得该协会的保护。一旦发生剽窃节目模式的争议,经过注册的节目就可以利用FRAPA提供的调解机制保护自己的权益。尽管这种调解仅仅是促成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具法律效力,但目前调解已经成为FRAPA保护节目模式最有力的手段,提交到FRAPA的争端80%已经能够通过协商签署解决方案。

  随着电视节目模式产业的繁荣和节目模式交易的增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电视节目模式的情况屡有发生。2010年4月11日,在法国戛纳举行的FRAPA成立10周年庆祝仪式上,FRAPA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合作,联手对节目模式盗版相关争议提供替代解决方案。根据双方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将认可FRAPA的调解结果,对于FRAPA提交的争端,将依据2009年11月通过的《WIPO电影和媒体调解和快速仲裁规则》尽快处理。至此,世界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开始走上规范和法制轨道。 (知识产权报 作者 黄威)